保險合同有哪些簽訂形式
1、投保單
投保單又稱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文件,投保單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文件,一般由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上載明了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主要包括保險條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別約定內容;保險單是保險合同雙方確定權利義務和索賠理賠的主要依據。
2、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是保險公司簽發給投保人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的書面文件,一般不記載保險條款,實質上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具有與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
3、暫保單
暫保單是在某些情況下,正式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之前,保險公司簽發給投保人的臨時保險憑證,其作用是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同意承保,暫保單一般都有一個有效期限,待保險單出具,自動失效。
4、批單
批單是保險公司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訂或更改保險合同內容的書面文件,其實質是對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經簽發,就成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變更保險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1、保險合同無效
(1)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
(2)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
(3)自始無效與失效。
2、保險合同解除,當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發生的情況,使合同無效的行為。
3、保險合同復效
保險合同復效指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開始。中止期內,保險人不需負責任。例:如壽險中投保人未能按時交納保費,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復效。
復效的法律后果:已復效的保險合同應視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險合同
4、保險合同終止,當事人之間由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由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而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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