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法律規定是: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3、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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