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后者則是國家安全。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首先在行為指向上,前者的行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個具體的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后者的行為指向則是整個國家政權,就具體的侵害對象而言,通常具有隨機性和不確定性。
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須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后者則不限于此,以和平演變等方式危害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也構成犯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除外)。
(三)從犯罪主體來看,二者雖都可由任何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但在實踐中,后者的主體特別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竊據國家重要職位,具有較大政治影響力的人;而前者的主體多見為普通公民。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這是二者最本質、最關鍵的區別。前者在主觀方面既可以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現間接故意,行為人通常有妨害公務執行的目的,但不限于此;后者則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為人必須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二十七條 第二款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 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 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 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 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 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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