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者不去保險公司簽字,解決辦法如下:
1、出了交通事故后傷者拖延時間不去處理可以由另一方先找處理事故的交警出具責任認定書,然后根據責任劃分情況承擔賠償責任;
2、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對于這種受害方拖延不處理的情況,當事人應該積極找對方商討解決方案;
3、可以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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