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介不履行合同多長時間算詐騙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中介不履行合同是屬于合同違約的行為,屬于民事糾紛,并不是犯罪行為,所以不屬于詐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拒絕履行】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房屋中介機構的承擔責任的種類
(1)因中介機構職員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中介公司的職員因過錯給承租人造成了損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擔責任。中介公司作為雇主,不得以職員個人責任為由推脫,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聲稱已將該職員開除而推卸責任。
(2)因中介的過錯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
如果中介機構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實的信息,作出了違法的行為,給承租人造成了經濟損失,那么中介機構應當承擔民事或者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對于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中介機構應當予以賠償。如果中介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有欺詐行為,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機構雙倍賠償。參考法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3)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誤造成的損失
中介機構保證已事先核實為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資料,并滿足承租人的特別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誤或有欺詐內容,應由中介機構承擔損失,先行向承租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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