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寫著歸還日期時間超過2年,可以到法院起訴,借條的有效期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借條的訴訟時效不影響借條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簽訂的真實有效的借條無論多久,借條本身都是有效的,時間只是確保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是否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痹谒痉▽嵺`中,各地法院的立案庭在受理時會進行程序性審查,有的還會進行基本的實體審查,所以訴訟時效的問題會被立案庭的法官所提出。對于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會受理,但是會提示當事人,案件進入審判庭以后,法院也會主動審查訴訟時效的問題。所以,即使對方當事人不以超過訴訟時效提出抗辯,法院也會主動審查,發現沒有中斷、中止和延長事由的,會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擴展資料:時間問題,在民間借貸中,容易產生爭議的時間包括兩點:還款時間和欠條書寫時間。還款時間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應當歸還本息的時間?,F實中人們經常忽視這項約定,或未作出明確約定。最常見的表述為“一定時間后”還款,如“一年后”還款?!耙荒旰蟆睆淖置嫔蟻碇v是一個時間段,而非時間點。借款后兩年、三年或更長時間還款都能夠被理解為“一年后”還款。盡管法律上對此有著一定的解釋規則,但這種書寫方式畢竟增大了實現債權的不確定性。還款時間的不明確,在實踐中也容易引發關于訴訟時效的爭議。因此,在約定還款時間時,最好將其明確到年月日,借條形成時間通常是債務人書寫欠條的時間。這一時間的約定也應當具體到年月日。實踐中,債務人往往有意或無意地漏寫這一日期,或僅僅書寫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債務人僅寫明6月25日,盡管在書寫借條時這一時間對債權人債務人都是明確的,但時過境遷,難免會對借條的形成時間產生爭議。而借條形成時間的不明確則可能導致訴訟時效難以計算,債權人可能不得不面對借條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盡管文書的形成時間有可能通過物證鑒定來確定,但這樣做也并非絕對可靠,而且將增大當事人的費用支出。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隨時歸還,出借人可隨時要求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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