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書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二審判決不能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審人民法院代為宣判,并向當事人送達第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代為宣判后五日以內將宣判筆錄送交第二審人民法院,并在送達完畢后及時將送達回證送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委托宣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直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送達第二審判決書、裁定書。
第二審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的,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判處拘役實行社區矯正嗎?
拘役不實行社區矯正,拘役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2、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于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于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二、刑事判決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逮捕、羈押日期等;
2、辯護人和公訴人的情況;
3、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4、判決結果和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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