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戶籍,且其中一人應當在申請之日前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在本市無住房或者申請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3、在申請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規定的標準;
4、申請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準。
法律依據:《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九條 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戶籍,且其中一人應當在申請之日前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二)申請家庭在本市無住房或者申請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三)申請家庭在申請之日前3個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規定的標準;(四)申請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準:申請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門確認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且符合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年滿30周歲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單身居民,在申請之日前取得本市戶籍滿3年,且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申請家庭成員因就學、服兵役,戶籍遷出本市的,就學、服兵役期間仍視同擁有本市戶籍。
申請家庭成員因就學,戶籍遷入本市的,就學期間不計入取得本市戶籍時間。
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現役軍人且符合進廈安置條件的,視為具有本市戶籍,但不計算取得本市戶籍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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