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開庭后有可能收監,也有可能不收監。收監會在取保候審會開庭時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1、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應適用緩刑的,可以在開庭后直接決定逮捕并收押被告人,但也可以在宣判后收押;
2、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應當適用緩刑或者是否適用緩刑不確定的,在法院開庭后,被告人不會被拘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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