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于開辦費,納稅人在會計處理時可在開始生產經營當月一次性攤銷,但在當年的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以后年度的申報時,應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支付開辦費用時,以實際支付費用入賬: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五十條 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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