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備結婚條件的人是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如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人;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的人也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結婚的條件是什么?
結婚條件有兩種,一是必須具備的條件,二是禁止結婚的條件。
必須具備的條件為: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禁止結婚的條件有: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輕微的精神病可以結婚嗎
輕微的精神病患者能結婚的。我國法律禁止結婚的法定情形包括: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非雙方自愿的;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等,并不包含患有輕微精神疾病。
三、事實婚姻定義是怎么樣的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愿結婚;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無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5、須無禁止結婚的疾病(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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