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效力有四個階段:
(1)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
(2)限制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
(3)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
(4)相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
從法律上規定當事人對是否具有事實婚姻的關系及其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由起訴方就其是否具有婚姻關系負舉證責任。
事實婚姻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事實婚姻效力有四個階段:(1)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2)限制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3)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4)相對承認事實婚姻的效力。從法律上規定當事人對是否具有事實婚姻的關系及其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由起訴方就其是否具有婚姻關系負舉證責任。
事實婚姻有沒有法律效力
事實婚姻中,男女已經具備了婚姻關系存續的實質要件,只是缺少了形式要件。發生糾紛時,我國法律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認定是有區別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p>民法典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是否具有法律
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有條件地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承認事實婚姻。盡管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如果經過確認,法律上將事實婚姻視為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予以保護。因此,事實婚姻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有法律效力:
1、符合時間要求
男女雙方必須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當天)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該日期之后,男女雙方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確立夫妻關系。
如果在此之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且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都不屬于事實婚姻,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而只是普通的同居關系,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都沒有配偶;
(4)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5)沒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事實婚姻的效力
事實婚姻的效力,歷來是法學界爭論的重要問題。有的認為,承認事實婚,必然破壞婚姻登記制度,因此,凡不登記結婚的,應一律明確規定為無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未辦結婚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一方或者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薄靶禄橐龅怯浌芾項l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事實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事實婚姻中,男女已經具備了婚姻關系存續的實質要件,只是缺少了形式要件。發生糾紛時,我國法律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認定是有區別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該內容由 許乃義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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