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下情況下公司進行調崗調薪是合法的:
1、用人單位有調整工作崗位的合法基礎;
2、向勞動者進行了權利義務的告知;
3、雙方有過變更工作崗位的合意。
一、勞務派遣解除合同問題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3、被派遣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具體怎樣判斷惡意調崗
屬于惡意調崗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不一致,單位即擅自更改勞動合同的工作內容進行調崗的;
2、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
3、用人單位調崗決定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存在侮辱性和懲罰性等違法情形。
三、公司調崗員工不同意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可以調崗調薪的情形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調崗調薪協商一致。
2、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5、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脫密期保密協議的,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后,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一般來說要調崗必須證明其不能勝任崗位工作,那就要伴有明確的績效考核制度,不然隨意調崗是違反勞動法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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