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擔保合同,就是指債權人(擔保權人)與債務人或第三人(擔保人)為設立、變更或終止擔保法律關系而為的法律行為,是擔保法律關系的表現形式,是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為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以擔保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民事合同。擔保合同包括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擔保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我國《擔保法》第十五條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保證的方式;(四)保證擔保的范圍;(五)保證的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五條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保證的方式;(四)保證擔保的范圍;(五)保證的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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