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五條規定:
“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
(二)項、第
(三)項、第
(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币驗榈?p>(二)項、第
(三)項、第
(四)項列舉的均不包括土地使用權租賃服務,因此,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適用6%的稅率。
2、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因此,土地屬于不動產范疇。
并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明確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不動產租賃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1%。按照(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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