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履約保證金 (常見的稱呼如押金、 訂金 、留置金、 保證金 等)是擔保承租人按 租賃合同 履約的單方擔保。如果在租賃合同中有諸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經甲方同意擅自 解除合同 的,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不予返還”等特別約定,此處約定的保證金實際上是一種履約保證金。 2、履約保證金屬于金錢 質押 ,在簽訂合同或履約保證金條款時成立,當正式交付給出租人時生效。一般情形下履約保證金以補償功能為主,懲罰功能為輔,即履約保證金主要用來補償違約后約定的 違約金 額度不足的問題,但也有法院判決承認履約保證金的懲罰功能。 3、 房屋租賃合同 中履約保證金條款未明確約定履約保證金具備 定金 功能的,不能發揮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合同雙方的擔保,當約定一方交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后,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需雙倍返還,交付金錢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回,此種規定體現的就是定金的效力。 4、房屋租賃合同中履約保證金擔保范圍沒有明確約定的費用(如租金),當發生承租人拖欠的情形,如出租人無法證明其損失已經達到或超過履約保證金保證的金額的,出租人不能直接沒收履約保證金。 5、履約保證金條款可以約定租賃 合同履行 完畢后,出租人拖延退還履約保證金應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 或者直接約定在合同臨近終止時承租人有權以履約保證金抵付相同數額的租金。 6、承租人可以約定履約保證金的抵扣順序,在同時 拖欠物業費 、水電費、租金和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時,如承租人沒有約定先抵扣欠付的租金,那么存在出租人首先沖抵物業費、水電費后,由于欠付的租金依然存在,違約金將持續產生;在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達到一定金額時,很可能達到租賃合同約定的因拖欠租金過多而導致出租人解約的條件。 【法律條文】: 《商品 房屋租賃 管理辦法》: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八十五條
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八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違反法律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法重新進行招標。
中標無效的,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和簽訂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