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檢察院不起訴的,說明符合以下條件: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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