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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