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土地使用權租金所在的科目
1、如果是1年以上的租金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地租”,每月攤銷:
支付租金
借:長期待攤費用-地租
貸:銀行存款、現金等
攤銷租金(注:若土地作為廠房則計入制造費用)
借:管理費用-租賃費
貸:長期待攤費用-地租
2、如果是1年以內的租金計入“待攤費用-地租”,攤銷方式相同。
租賃業務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轉讓資產使用權的補償款。在出租人表現為租金收入,在承租人表現為租金費用。租賃業務的租金通常是在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談判中根據資產的成本確定的,而且按時間計算,如每月租金若干。
二、企業土地使用權租賃相關規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管理辦法》
第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準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七條國有土地租賃,要以采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采用雙方協議方式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價和按國家及省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最低租金標準,協議出租結果要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國有土地租賃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地,租金標準應按全額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應按扣除有關費用后的地價余額折算。
采用短期租賃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長期租賃的,應在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土地租金支付時間、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第九條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本情況實行短期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臨時建筑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筑物、構筑建設后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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