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持有公司營業執照可以向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貸款;
同時可以辦理各種政府行政機關備案更改申請;
另外,持營業執照原件可以向公安局申請印章掛失和申請重新刻章;
如果營業執照原件被別有用心的人拿走,有被用于貸款、擔保、簽訂合同、變更原在政府行政機關登記的信息等風險,所以營業執照千萬不能給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七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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