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土地出讓金由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承擔,通常情形下,只要并不是采取劃撥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就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土地出讓金。支付出讓金之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內,享有土地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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