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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