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會罰款的!就是補票的時候多收五塊錢手續費
法律依據:
《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
第三十三條 旅客要求變徑需補收票價時,車站可使用常備專用補價票或計算機票補價。補價時,應收回原票。
符合使用原票乘車的規定時,可在原票背面注明“變更經由××站”,加蓋站名戳或列車長名章,憑原票乘車。
第三十四條 旅客在到站前要求越過到站繼續旅行時,在列車有能力的情況下應予以辦理。辦理時核收越站區間的票價,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旅客同時提出變更座別、鋪別和越站時,應先辦理越站,后辦理變更,使用一張代用票,核收一次手續費。遇有下列情況不能辦理越站:1.列車嚴重超員;2.乘坐臥鋪的旅客買的是給中途站預留的臥鋪;3.乘坐的回轉車,途中需要甩車。
第三十八條 旅客丟失車票另行購票時,車站另發新票。列車上補票時,注明丟失。由于站車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旅客車票丟失時,站車均應填發代用票,在記事欄內注明“因××原因丟失”,將款額剪斷線全部剪下隨丙聯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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