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中的質證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勞動爭議訴訟過程中,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出示的證據發表意見的活動。質證是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勞動爭議訴訟過程中必須進行的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勞動仲裁怎樣發表質證意見?
勞動爭議中的質證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勞動爭議訴訟過程中,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出示的證據發表意見的活動。質證是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勞動爭議訴訟過程中必須進行的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開庭審理時,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并進行調解。
勞動者在質證的過程中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證據發表意見:
一、真實性。
真實性又稱客觀性,它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非猜測、虛構之物。證據必須是真實可靠的,否則以它為根據認定的案件事實就不可能是客觀真實的。
二、關聯性。
關聯性又稱相關性,它是指證據必須與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存在一定的客觀聯系。證據應當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缺乏關聯性的證據,對于本案的證明力很小或者根本沒有證明力。
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證據的收集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證據本身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違反法定程序取得和提供的證據,以及證據的形式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仲裁庭或者法院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因此,勞動者在開庭質證的過程中,要對對方提交的證據從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的角度發表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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