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門口擺攤不能算是違法,但是可能屬于違規。
可以區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在不屬于小區業主的城鎮公共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
此時擺攤屬于違規。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上述行為影響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機制,并可處以罰款。
二、在屬于小區業主共有道路、場地擺攤。
此時擺攤雖然不屬于違規,但是全體業主或者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以及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均有權要求其騰退場地、排除妨害。也就是說除非經過全體業主或者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的同意或者授權,否則是不能在小區業主共有的場地擺攤的。
法律依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機制,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