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糾紛法院的審理期限是: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是三個月;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期限是六個月,但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經批準,予以適當延長。
一、案件立案及審理期限
如果是民事訴訟,立案期限為七天;適用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經過批準可延長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如果是刑事訴訟,沒有規定明確的立案時間限制;關于審限,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如果是行政訴訟立案期限也是七天,審限為三個月。
二、民事案件審理期限
適用不同程序審理的案件的審理期限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需要三個月;適用特殊程序審理的案件需要三十天,如果要延長,可以經過院長批準延長三十天;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需要六個月,如果需要延長,可以向院長申請延長六個月,屆滿后若還需延長,則向上級法院申請;對判決的上訴案件需要三個月有特殊情況要延長的可以向院長申請,對裁定的上訴案件需要三十天。
三、在我國規定民事訴訟需要多久
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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