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販亂擺攤可向城管局舉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可處罰市容環境、規劃、交通秩序、工商、市政、公用事業、節水、停車、園林、環保、施工、河湖、黑車、黑導游等13個方面的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
商販亂擺攤可以向本地的城管局進行舉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占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13個方面。
拓展延伸
小區內亂擺攤,如何有效維護社區秩序?
要有效維護社區秩序,針對小區內亂擺攤的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小區內禁止亂擺攤的規定,并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識和社區責任感。其次,加強巡邏和監控,增加保安人員和攝像設備,及時發現和制止亂擺攤行為。同時,建立投訴舉報機制,明確投訴渠道和處理流程,鼓勵居民積極舉報亂擺攤行為。此外,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如城管、市場監督等,共同維護社區秩序。最后,對違規擺攤者進行處罰,如罰款、責令整改等,以起到震懾作用。通過以上措施的綜合運用,可以有效維護小區社區秩序,創造一個安寧有序的居住環境。
結語
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在維護城市秩序方面擁有廣泛的權力,包括對商販亂擺攤等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為了有效維護社區秩序,我們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強宣傳教育,增加巡邏和監控,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對違規擺攤者進行處罰,如罰款、責令整改等,以起到震懾作用。通過這些綜合措施,我們可以創造一個安寧有序的居住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二十七條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二)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
(四)查閱、調取、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相關證據,規范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檔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九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不得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設定任務和目標。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全額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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