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小區物業不可以鎖車,物業鎖車實為侵占物權。從法律角度來講,無論從民法、民法典還是相關規定來看,物業是服務部門,不是執法機關,物業與業主簽訂的是服務協議,因此,物業無權鎖車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對車輛上鎖是侵犯了業主的物權,如果對業主造成了損失,還應該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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