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傷認定書 的作用有:可以證明該勞動者之傷為工傷,工傷職工依法 享受工傷待遇 ;減少了傷者的經濟負擔,保障傷者的生活基本需求;工傷職工之后如果發生舊傷復發的,也是可以繼續享受工傷待遇;其他。 2、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 工傷認定申請 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 申請工傷認定 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4、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5、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