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通過聯席會議以及信息共享平臺等方式,加強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等在社區矯正過程中的配合與協作,最后要加強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的執行監督,確保公安機關的積極行動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 第二條 公安部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負責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公安部部長負責。公安部督察機構承擔公安部督察委員會辦事機構職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督察機構為執法勤務機構,由專職人員組成,實行隊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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