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從法律角度來講,無論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還是相關規定來看,物業是服務部門,不是執法機關,物業與業主簽訂的是服務協議,因此,物業無權鎖車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對車輛上鎖是侵犯了業主的物權,如果對業主造成了損失,還應該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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