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完不成任務罰款不合法。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只有行政主體才具有的行政處罰權力,因此,公司沒有處罰權。但是如果因員工的工作過錯給用人單位在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就損失的金額向勞動者要求賠償。2,因為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才可以對公民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而公司并不屬于行政執法機關,因此公司是沒有權利對員工罰款的。員工工作時出現過錯,公司想要處罰員工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公司可以發放最低工資或者要求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3,如果公司對員工進行罰款的,員工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來維權。因為有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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