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網絡合同有,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是國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數據電文是有效的書面形式之一。
合同訂立須經過要約與承諾的過程。對于要約及承諾的生效采取到達生效的原則。采取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其要約生效時間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則視為到達時間,即要約生效的時間;
二是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統的,則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即要約生效時間。承諾生效時間的確定與上述要約生效時間的確定相同。
因此,通過互聯網簽訂的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同時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該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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