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要內容是關于父母探望子女的權利和限制。法律規定,如果探望對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權。中止的情況包括探望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患有不宜接觸他人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以及對子女有違法行為或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撫養權的行為。拒絕對方探視可能導致對方起訴并可能敗訴或導致撫養權變更。
法律分析
不可以的,如果不讓對方探視一般不會被拘留。但是如果拒絕其行使探視權。那么引起對方起訴就有可能會敗訴甚至導致撫養權變更。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為探望權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
2、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為的,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直接撫養人的關系,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人的撫養權的。
拓展延伸
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歸女方,男方是否有權利探望孩子?
在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歸女方,但男方是否有權利探望孩子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父母都有權利與孩子保持親子關系,并且法院通常會傾向于維護孩子與雙方父母的關系。即使撫養權歸女方,男方仍有權利探望孩子,除非存在特殊情況,如對孩子的安全構成威脅。在父母之間達成協議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可以通過調解、協商或法律程序來制定探望安排。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法院將根據孩子的最佳利益作出決定。因此,男方在離婚后通常有權利探望孩子,但具體情況需要根據法律和個案來確定。
結語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在離婚后仍享有與孩子保持親子關系的權利。即使撫養權歸女方,男方通常仍有權利探望孩子,除非存在對孩子安全構成威脅的特殊情況。在解決這個問題時,最好的方式是雙方父母達成協議,可以通過調解、協商或法律程序來制定探望安排。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法院將根據孩子的最佳利益做出決定。因此,男方在離婚后通常有權利探望孩子,具體情況需根據法律和個案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七十一條 女方喪失生育能力的,在離婚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條件下,優先考慮女方的撫養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收養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收養 第三節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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