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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31 0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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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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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必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勞動者行使單方合同解除權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過錯辭退勞動者的;以及單位破產、被責令關閉的等情形。

一、什么情況下單位解除合同還需要進行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者存在非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其他。

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于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要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三、試用期公司違法辭退補償標準

試用期辭退員工,按情況不同有的需要補償,有的不需要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內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進行經濟補償。(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員工如因以下四種類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樣應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試用期員工“被迫離職”的。一般來說,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當用人單位存在某些違法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的違法情形包括: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

第二,用人單位向試用期員工提出解約動議,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秳趧雍贤ā返谌鶙l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約的。試用期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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