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主要區別如下:
1、客觀要件不同。前者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后者客觀方面含兩個基本條件1.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2.行為人必須有招搖撞騙的行為。
2、手段不同。前者的手段并無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進行,由此騙取被害人信任;后者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
3、行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后者行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目的的內容廣泛得多。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不同。前者構成則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后者構成對所騙取的財物數額沒有什么要求。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詐騙罪條文:
1、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招搖撞騙罪條文:
1、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第三百七十二條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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