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人不需要承擔全部債務,反擔保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一、保證反擔保合同是什么意思
反擔保合同就是為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也叫做“求償擔?!?。反擔保是相對于本擔保而言的,保證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本擔保的保證人提供的擔保,擔保方式限于保證、抵押和質押。承擔了賠償責任的擔保人按照反擔保合同的約定,在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請求反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反擔保怎么成立
反擔保是第三人保證自己追償權實現的一種方式,即第三人在提供本擔保后可以要求債務人為自己提供擔保。反擔保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首先需要第三人已經向債權人提供了本擔保,其次第三人與債務人成立反擔保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包括反擔保應該采用書面形式,依法辦理登記或交付等。
三、反擔保的設立應符合什么條件
反擔保的設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才能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當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抵押或者質押擔保時,債務人才能被要求提供反擔保;
4、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書面形式,依法需要登記或者移交占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者移交占有手續。
反擔保是指為保護債務人以外的擔保人在未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實現債務人的追償權而設定的擔保。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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