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書面的房屋;
2、雙方帶房屋所有權證書和身份證件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申請抵押登記。
房地產抵押的基本條件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下列房地產可以設定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使用權。
房地產可以重復設定抵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房地產抵押后,該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也就是說重復抵押是允許的,但該房地產的價值要大于(或等于)它所擔保的債權的總和。
銀行發放抵押貸款時要對房地產進行重新估價抵押貸款申請人買進房地產時的價格,稱為房地產成交價格。但是,金融機構并不把房地產成交價格作為確定抵押房地產價值的依據,而必須由發放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對該房地產重新估價。因為當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金融機構)需要將該房地產予以變賣來實現它的債權,所以金融機構必須了解該房地產的實際價值是多少,這樣才能確定其貸款額度(按房地產價值的一定比率確定),以確保貸款的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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