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上訴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中進一步明確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公司符合什么法律條件才能被股東請求解散?
如果公司符合以下任一法律條件,并符合規定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解散公司訴訟的法律程序
(一)不能同時提起解散公司訴訟與申請法院清算公司。只能在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由公司自行清算或另行申請法院清算。
(二)在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股東可以請求法院保全公司財產或作相關證據保全。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三)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其他股東只能被列為第三人。
(四)解散公司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
(五)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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