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由侵權人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各自的過錯程度(比例)分擔責任。2.學校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3.各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訟時由法官裁量。
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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