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超過一年還能申請雙倍賠償,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后,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不簽訂勞動合同是由于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導致的,必然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的,這在《勞動合同法》第82條當中也是一個非常確切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就是從用工的第2個月開始,由用人單位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是支付雙倍工資最長不能超過11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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