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標無效的情形
1、未交應交投標保證金的;
2、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3、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4、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規定的無效投標文件包括:
1、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的投標文件。
2、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多個報價的投標文件。
3、投標人名稱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投標文件。
4、只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字,無單位蓋章的投標文件。
當出現了上述情況之一,投標就會無效。
二、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
1、投標人在投標函格式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
2、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1)、根據規定簽訂合同;或根據規定接受對錯誤的修正;(2)、根據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
根據規定,投標人應提交規定金額的投標保證金,并作為其投標書的一部分。
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在買方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的5個工作日內退還。但是,下列任何情況發生時,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1、投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
2、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
(1)根據投標人按規定簽訂合同或按規定接受對錯誤的修正;
(2)根據招標文件規定未提交履約保證金。
3.投標人采用不正當的手段騙取中標。
當出現上訴情形之一,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將會被沒收。
三、投標保證金退還的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第五十六條規定:第六十三條招標人最遲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所以只要不是出現了投標保證金被沒收的行為,投標無效,投標保證金都會被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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