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對著作權中的使用權的規定如下: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等非盈利性目的,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以及作品信息,且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權法在有關章節和條款中規定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著作權法和合同取得著作權使用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并獲取報酬的權利。使用人通過許可獲得著作權的專有許可權,使用人如果允許第三人使用該使用權,必須征得著作權人同意;出版社取得使用權,享有專有出版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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