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關于土地方面的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為30年,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已經使用了土地10年,那么他的土地在進行流轉的時候,所簽訂的期限就不得超過20年。流轉期限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剩余期限的,超過部分無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30年期限是對于耕地來說的,其他如草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則會更長,30年至70年。不論是什么性質的土地流轉,流轉的期限都不得超過剩余的承包期限。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126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p>第128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p>《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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