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放假期間應該給員工工資,法律依據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如果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先與單位溝通協商,簽訂和解協議;若協商無效,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請求;如果仍無效,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一、企業放假期間是否應該給員工工資
1、企業放假期間應該給員工工資。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二、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該怎么辦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處理方式如下:
1、勞動者應先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的要求,主動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簽訂和解協議;
2、在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其主持調解。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一般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可相對中立的協助雙方化解矛盾;
3、在無法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經協商仍無效時,勞動者可以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4、如果勞動者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天之內,向仲裁機構所在地法院起訴。
結語
在企業放假期間,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若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員工工資。若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可通過與單位溝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如仲裁結果不滿意,還可向法院起訴。勞動者應積極維權,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障。
請您確認是否滿意,如果有需要,我可以進行修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告知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