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轉讓與合同變更有區別:
1、合同轉讓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
2、合同變更僅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不涉及第三人;
3、合同轉讓只涉及合同主體的變更,不涉及合同內容的變更;
4、合同變更表現為合同內容的變更,不涉及合同主體的變更,在合同轉讓中,除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外,由于合同主體的變化會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除,還會產生新的合同關系;但在合同變更的情況下,當事人只修改和補充原合同的一些條款,合同關系仍然有效,沒有消除原合同關系的問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