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在我國公司法人對公司有如下責任:1、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公司與股東高度混同,而股東無法證明不存在混同事實的,應當就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不承擔責任;3、在我國公司法人對公司的其他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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