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的主旨是普通合伙人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有權參與企業事務決策、管理建議、選擇審計機構等,同時可以保護自身利益并提起訴訟,還可以為企業提供擔保。
法律分析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和非貨幣形式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對合伙企業出資。
2、有限合伙人在無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3、有限合伙人在無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競爭的業務。
4、有限合伙人在無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6、對企業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7、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8、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9、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10、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11、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12、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拓展延伸
有限合伙人的權益保障及責任范圍
有限合伙人作為一種特殊的合伙人身份,享有一定的權益保障和承擔特定的責任范圍。首先,有限合伙人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了其投資額度和責任限制,他們的責任僅限于其投資額,不會承擔超過其投資額的債務。其次,有限合伙人享有參與合伙事務的權利,包括參與決策、分享利潤等。然而,有限合伙人的權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他們無權直接經營管理合伙企業,只能作為被動投資者參與。此外,有限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屆滿或提前退出時,可以按照協議約定獲得相應的權益回報??傊?,有限合伙人的權益保障和責任范圍是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的,合伙人雙方應當遵守協議約定,以確保各方的權益得到保護。
結語
有限合伙企業的構成和有限合伙人的權益與責任明確規定,確保了合伙人的利益得到保護。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同時享有參與決策、分享利潤等權益。然而,有限合伙人的權益也受到一定限制,不能直接經營管理企業。合伙人應遵守合伙協議,確保各方權益得到保護,共同推動企業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七條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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