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應以實際行駛路線規劃,批準路線須相互連接,注明通行路段的起止點,不能形成穿行限行區域現象;
2、規劃通行路段應當避開易堵點;優先考慮路口右轉進入,盡量減少車輛調頭現象;
3、批準路段一般不得超過4條路;光明路、解放路、振興路嚴格審批,除必須進入外,盡量選擇繞行。
4、禁止以連續辦理臨時通行證的形式代替長期通行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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