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法》的規定,農村的宅基地審批權在縣級人民政府,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第八十八條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農村的住房也是要領取房屋產權證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法律,除法律、預告登記、更正登記、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八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則更不能領取到房屋產權證了;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能否領取房屋產權證的關鍵問題不是戶口,而是是否有宅基地使用權證、法規另有規定外;
(六)其他必要材料,從其規定。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因此,只有經過縣級政府批準并頒發了宅基地使用權證,才能依法領取房屋產權證。農村的住宅房雖然使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但在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批準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不能領到房屋產權證,在自留地;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關于農村房屋產權證的相關法規規定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第九十條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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